【案例】
小明擁有兩棟位於信義區的豪宅,和家人討論後,決定其中一棟自住,另一棟出租,經過友人介紹認識有意願承租的小華,雙方一拍即合,雙方約定好租期、租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後,小華歡喜遷入,不過好景不長,小華遷入不久後接到社區管委會的通知,要求小華繳交高額管理費,小華聲稱管理費已包含在租金中,小明則主張小華為社區公共設施實際使用人,管理費應由小華繳納,雙方因而爭執不休,也都不願意繳交管理費…
【解析】
1.房屋出租,建議雙方於租賃契約中明訂租賃期間應由何方負責繳納管理費,以避免後續爭議。
2.若雙方並未事前約定:
(1)原則上應由所有權人即出租人負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依上開規定,原則上仍應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管理費。因此於上開案例中,原則上仍應由小明負責繳納管理費,若小明和小華都拒絕繳交,管委會可和小明請求繳納管理費。
(2)例外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上開規定,如果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社區規約有就管理費的分擔與繳納作特別規定,則從其規定。因此於上開案例中,如果社區區權人會議或規約有特別規定社區管理費應由承租人繳納,則應由小華負責繳納管理費,若小明和小華都拒絕繳交,管委會可和小華請求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