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