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張oo
訴訟代理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