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OO
葉OO
黃OO
徐OO
蔡OO
向OO
田OO
呂OO
曾OO
黃OO
江OO
何OO
張OO
陳OO
葉OO
林OO
熊OO
鄧OO
何OO
上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 林京鴻律師
人
被 告 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一:
原 告 | 本金(新臺幣) | 利息(新臺幣) |
林OO、葉OO、黃OO、徐OO、蔡OO、向OO、田OO、呂OO、曾OO、黃OO、張OO、陳OO、葉OO、熊OO、鄧OO、何OO、林OO | 各49萬1468元 | 其中277,947元自105年3月18日起,其中213,521元自105年6月5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江OO、何OO | 各24萬5733元 | 其中138,973元自105年3月18日起,其中106,76 0元自105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