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履行協議案件,協助當事人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