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00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