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90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