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協助當事人獲得緩刑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284 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