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家庭案件,協助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