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名譽案件,協助被告獲得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張靖雅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均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