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47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