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2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