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五五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
○三年一月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9所列被告
甲oo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
佰貳拾柒元,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佰貳拾柒元部
分,不得列入分配表受分配,受分配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佰壹拾陸
萬柒佰貳拾柒元部分應予剔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oo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