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更(一)字第*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OO(即張OO)
代 理 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詹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OO
代 理 人 蘇OO
鄧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核發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三四四
二七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關於異議人張OO(即張OO)部分
,應予撤銷。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