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協助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訴訟代理人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oo、丙oo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十一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oo應將前項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夫妻贈與為原
因,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至被告乙oo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