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訴訟代理人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oo、丙oo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十一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oo應將前項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夫妻贈與為原 因,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至被告乙oo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