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一○三年度交附 民字第三十號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284 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