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