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提起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若因發生車禍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可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但應注意提起訴訟之時間限制如下:

1.刑事告訴部分: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刑事告訴受有六個月之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故若欲提出告訴之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如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應於被害人知道犯人身分開始起算的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因車禍案件通常發生當下就會知道肇事者的身分,因此通常於事發當下就會開始起算為期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若欲提出之罪名非告訴乃論之罪(如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即無時間上的限制,但仍應注意追訴期間的相關規定。

2.民事求償部分:視情況受有二年或十年之期間限制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為對方駕車肇事而受有傷害,被害人對肇事者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此時應視情況而受有不同的期間限制如下:

(1)若車禍被害人已經知道受有的損害以及肇事者的身分,從知道開始起算兩年的起訴期間,因車禍案件通常發生當下就會知道肇事者的身分,因此通常於事發當下就會開始起算為期兩年的起訴期間。

(2)若車禍被害人只知道受有的損害,或是只知道肇事者的身分,亦或是兩者都不知悉,則自車禍事發開始起算十年的起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