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建商消費糾紛案件,協助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OO
      葉OO
      黃OO
      徐OO
      蔡OO
      向OO
      田OO
      呂OO
      曾OO
      黃OO
      江OO
      何OO
      張OO
      陳OO
      葉OO
      林OO
      熊OO
      鄧OO
      何OO
上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臺光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一:
原 告本金(新臺幣)利息(新臺幣)
林OO、葉OO、黃OO、徐OO、蔡OO、向OO、田OO、呂OO、曾OO、黃OO、張OO、陳OO、葉OO、熊OO、鄧OO、何OO、林OO各49萬1468元其中277,947元自105年3月18日起,其中213,521元自105年6月5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江OO、何OO各24萬5733元其中138,973元自105年3月18日起,其中106,76 0元自105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