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