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oo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oo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