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妨害名譽案件,協助被告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中o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oo
原    告 辜oo
       陳oo
共    同
訴 訟 代理 人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胡oo
訴 訟 代理 人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于瑄律師
       蔡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