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再審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12月
4日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