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1號
原 告 OO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賴OO(原名賴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票據債權於超過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均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