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