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二至五均略過。)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