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辯 護 人 林京鴻律師 註:判決前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