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協助還被告獲得不受理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辯  護  人  林京鴻律師   註:判決前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