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妨害名譽案件,協助當事人駁回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進益律師
      林京鴻律師
      張靖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事實及理由部分略過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